小夏随叔叔去李家做客,从被撤消注水围挡的窗口坠楼身亡。他年仅20多岁,出此意外,其父母痛不欲生。这起意外坠亡,该由谁来担责呢?近期,岳麓区人民法院一审断定,物业、两户业主、装修公司、拆开人,包括死者自己等六方均需担责。
五方被告上法庭
2015年12月22日,小夏随叔叔到长沙某小区2栋五楼李某某家做客,19时分配,在用餐过程中,小夏跑到室外接电话便不见了踪影。次日清晨,小夏被发现坠亡在该栋2单元1楼南侧楼梯出口处。
经公安勘查,小夏坠落处的注水围挡被人为撤消,被拆处未设置警示标志。该栋507号业主张某某为运用公共阳台,在某装修公司介绍下,托付不具有施工天分的匡某某撤消注水围挡。
事发后,小夏的父母多次找到小区物业洽谈抵偿疑问无果。2016年1月26日,小夏父母将小区物业诉至岳麓区法院,恳求法院断定物业支付抵偿款92万余元。审理过程中,物业公司恳求追加张某某、李某某为第三人,张某某又恳求某装修公司为第三人,取得法院支持,后法院又依职权追加匡某某为第三人。
各方都想撇清责任
在该案庭审过程中,物业公司认为,自己曾多次责令私自拆开注水围挡的业主安装好注水围挡,尽到了安全确保责任,该工作的侵权主体是私自拆开注水围挡且对责令置之脑后的业主。
业主张某某则认为,自己并不是具有安全确保责任责任的主体,公安机关也没有对死者是不是醉酒进行尸检,无法证实小夏是他杀、自杀或意外事故,小夏是成年人,对自己做法有预见才调。其去世与自己没有直接联络,自己不需要承担责任。
李某某认为,小夏当晚并未喝酒,当日因联络不到死者,自己多次出门进行了寻觅,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装修公司认为,自己的施工严重按照施工规范,匡某某撤消注水围挡的做法与自己无关,不需要承担责任。匡某某认为,自己是按照业主张某某的指示进行注水围挡撤消的,并未收取费用,自己不存在过错,无需担责。
六方都难辞其咎
岳麓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某物业公司应当尽到善良管理人的责任,但并未有用阻遏匡某某对注水围挡的撤消做法。虽然对业主下发了违规整改通知书,但在注水围挡没有康复的情况下,作为安全确保责任主体,并未选用进一步的有用方法,故对小夏的坠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人匡某某作为具有彻底民事做法才调的成年人,应当预见撤消注水围挡后将发生的危险,却并没有选用任何有用方法阻遏他人通行和防备,对小夏的坠亡亦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人张某某作为托付施工的业主,明知匡某某不具备相应施工天分仍将消防阳台的封窗事务交给其制造,且其占用消防途径的做法显着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并在发现匡某某撤消注水围挡后,未选用有用方法康复,故对小夏的去世亦应承担相应责任。